假如有一天有人通知你,你失去了1700萬元你有何感受呢?相信大部份香港人都不甘心這筆錢經十三年之久仍未收回覺得憤憤不平,朗天覺得豈有此理,簡直不知所謂,要打!打!打!嚴懲失職者.
首先在整件事上那位高級會計主任要負全責也很正常,因為監管不力引致失誤及遲通知上司的確失誤得好過份,但其下屬也很過份,因為整件工作不能祗由一位高級會計看顧所有大小事情,要整體合作才可做得好,他的團員一定出了好大問題才會有這樣的結果!這也涉及管理的問題,高級會計的上司亦要負責,平曰也應多了解下屬的工作,這筆壞帳存在已久,如果說上司無責任要付,很難以置信!
另一方面,政府公務員的懲處若和私人機構相比就太大距離,此事在私人機構員工早已革職,何用口頭警告及罰款,可以說同人不同命,今時今曰在懲處失職者應予檢討,切合時代的要求,不應繼續因循了事.
無論怎樣,這1700萬再無法追回,所有納稅人祗嘆奈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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